为进一步加强禁种铲毒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巩固和扩大全区禁种铲毒成果,力争全区“零种植”,确保“零产量”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禁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3.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二、严禁任何餐饮业、单位(企业)食堂和个人销售、添加、食用罂粟苗、罂粟壳、罂粟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包庇、纵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人员的,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觉主动铲除的,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罂粟壳等,主动上交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六、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切实履行禁种铲毒工作职责,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踏查铲毒行动,及时发现和铲除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023-79332045 特此通告。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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