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网

  • 15223990200(商务合作)
  • 致力于打造黔江本地最全的生活服务平台
搜索
猜你喜欢
查看: 609|回复: 0

[第一现场] 黔江区公安局关于禁种铲毒的通告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5-3-17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为进一步加强禁种铲毒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巩固和扩大全区禁种铲毒成果,力争全区“零种植”,确保“零产量”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禁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3.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二、严禁任何餐饮业、单位(企业)食堂和个人销售、添加、食用罂粟苗、罂粟壳、罂粟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包庇、纵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人员的,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觉主动铲除的,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罂粟壳等,主动上交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六、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切实履行禁种铲毒工作职责,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踏查铲毒行动,及时发现和铲除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023-79332045

特此通告。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

                           2025年3月17日






上一篇:水市镇茂溪村三组电网优化问题
下一篇:一图读懂|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