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网

  • 15223990200(商务合作)
  • 致力于打造黔江本地最全的生活服务平台
搜索
猜你喜欢
查看: 3062|回复: 0

[第一现场] 遗嘱分配起争议 法情兼顾促和解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5-2-13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小南海镇某村村民罗某在当地有面积约170平方米的土木结构房屋一栋,其于2018年所立的遗嘱中声明要将其名下位于某村的农房、山林赠送给儿媳邓某。
    在罗某财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中,除已故的父母、妻子外,还有儿子罗大(化名,下同)和女儿罗二。罗家兄妹对遗嘱内容提出异议,认为他们作为罗某的子女,自然拥有对罗某遗产的继承权,不认可遗嘱内容。当事人双方对是否按照遗嘱执行各执一词,均不认可对方的诉求。邓某因此申请调解。
    小南海司法所联合该村村委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该纠纷进行调解。


640?wx_fmt=jpeg&from=appmsg.jpg
调解经过


640?wx_fmt=png.jpg
走访知情人士,求证事件真相
640?wx_fmt=png.jpg
    通过走访罗某的邻居和村委干部,得知罗某和妻子谭某共育有两名子女,儿子罗大在某学校教书,女儿罗二已外嫁;罗某和谭某居住在小南海镇某村,常年患病,由罗大的妻子邓某照料,平时家里大小事务都由邓某负责。同时,将罗某遗嘱对照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要求进行检查后,确认该遗嘱在田某、刘某两名村委干部的见证下订立,真实有效。
640?wx_fmt=png.jpg
了解双方诉求,情理并重普法
640?wx_fmt=png.jpg
    邓某声称,多年来一直是由她照顾罗某与谭某夫妻的生活起居,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谭某于2015年因摔跤致全身瘫痪,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邓某尽心照顾直至其于2019年9月过世。罗某从2010年起,身体状况急剧下滑,后续几年陆续做了阑尾炎手术、疝气手术,又于2019年患阿尔兹海默症,丧失自理能力,也主要由邓某照顾直至其于2021年10月过世。
    因证据齐备,当事人双方也认可基础事实,彼此的诉求清晰明了:邓某希望按照罗某遗嘱执行,罗家兄妹则认为自己始终拥有继承权。
    对此,司法所工作人员从法理与亲情两方面对当事人进行了解释说明。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规定,公民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且,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另一方面,亲情可贵,邓某对家里老人的付出和照顾是有目共睹的,应该尊重罗某的决定,以法律为依据解决纠纷。
640?wx_fmt=png.jpg
联合多方调解,推动达成和解
        在还原事实真相、确认证据效力后,小南海司法所联合该村村委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劝解和疏导。一是指出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邓某能依法继承遗嘱中指定的房产;二是解释遗嘱的效力范围,告知罗家兄妹对于遗嘱中未指定的财产,他们依然可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予以继承;三是劝解双方顾念亲情,尊重法律,设身处地为彼此着想。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均同意按照遗嘱执行,女儿罗二在重庆市某公证处出具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自愿无条件放弃对其父母遗产的全部继承权;儿子罗大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并与邓某签署了调解协议书。

案|例|点|评|


    在家庭关系与财产继承的法律领域中,儿媳的继承权问题具有复杂性和现实意义。目前,家庭养老依然是我国养老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儿媳在家庭中往往承担着照顾老人的重要责任。在本案例中,还涉及到遗嘱这一财产处分方式,这不仅关系到儿媳继承权的认定,还影响亲生子女的权利,两者相交使得继承问题更为复杂。
    明晰儿媳继承中的法律关系和实践处理方式,对于家庭成员正确理解和维护自身权益,以及在面临继承问题时依法妥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一、遗嘱继承的优先性
(一)公民具有遗嘱自由
    民法典充分尊重公民的遗嘱自由。民法典第1133条第一款中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设立遗嘱。在本案中,罗某死亡后,邓某有权依据遗嘱要求对房产进行过户登记等相关继承手续,以实现其对房产的所有权。其他继承人应当尊重遗嘱的效力,不得阻碍儿媳行使继承权。

(二)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罗某的亲生子女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他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是,民法典第1123条明确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当罗某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邓某继承时,就排除了亲生子女对该房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继承的可能性。不过,罗某其他未通过遗嘱处分的遗产依然可以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分配。
二、儿媳拥有法定继承权的情形
    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儿媳主要可以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两种情形下拥有合法继承权。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如前所述,此处不再赘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儿媳能参与法定继承的情形。
(一)丧偶儿媳满足条件可拥有继承权
    儿媳的法定继承权由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要满足“丧偶”和“履行主要赡养义务”两个要件,儿媳才可作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丧偶儿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其继承权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这意味着,即使丧偶儿媳继承了公婆的遗产,其子女仍然可以代位继承他们父亲应得的遗产份额。


(二)主要赡养义务的司法认定
    那么,主要赡养义务该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扶助的,应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对此,可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来看赡养义务的界定。
    狭义的赡养义务主要在于经济上的供养,即是否给付了赡养费。这从民法典第106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广义的赡养义务则着眼于经济和精神两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三)必要时平衡各方利益
    同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民法典第1130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另外,若继承人收入明显高于其他继承人,虽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不一定非多分遗产不可。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所获得的遗产份额并不是固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还会兼顾公平原则,灵活、综合地处理复杂的家庭继承纠纷。
信息发布:黔江区司法局





上一篇:水质价高质低,严重影响生活
下一篇:关于黄溪镇中井河河床抬高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