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就您所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经核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根据《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劳发〔1999〕179号)规定,认为您家属此次住院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不应由医保基金支付。 2024年9月6日,我局工作人员经请示市医疗保障局相关部门,回复意见为: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医保办〔2021〕46号)规定,您家属此次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我局已第一时间通知相关医疗机构和您本人,重新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目前,您已于2024年9月9日在黔江中医院结算医疗费用,您的医保待遇享受没有受影响。同时,我们已要求相关医疗机构和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医保政策的学习,为参保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医保服务。 如果您对上述回复仍有疑问,欢迎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行政中心二号楼B区3号大厅居民医保待遇科现场或拨打023-79245059电话咨询。 再次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支持。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事务中心 2024年9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