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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现场] 黔江出台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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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山东青岛
一、救助对象: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困难大学生、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二、认定部门: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由区民政部门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由区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会同医保部门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条件认定;重度(一、二级)残疾人由区残联认定;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困难大学生向所在高校申请,经高校确认后报所在区医保部门。

三、保障措施:大病保险对参加居民医保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对困难群众实施托底保障。具体为:
(一)参保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一档的,特困人员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对其他医疗救助对象按照70%给予资助;救助对象自愿参加居民医保二档的,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中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全额资助,其他救助对象按照参加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
(二)医疗费用救助。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或门诊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0万元。患特殊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6万元。
(三)倾斜救助。对符合规范转诊且在市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对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进行“一事一议”倾斜救助,标准为:一个自然年度内,特困人员累计超过3000元的按70%的比例救助、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超过4000元的按60%的比例救助、其他医疗救助对象超过5000元的按6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3万元。 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救助待遇就高不就低、不重不漏原则实行救助。

四、转诊要求:为了规范救助对象的诊疗行为,倡导基层首诊,规范转诊,合理就医,救助对象应当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五、保障措施:一是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未获得“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可到区医保经办窗口申请即可获得救助。二是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六、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病种: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26个病种。
(来源:黔江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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