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黔江府发〔2024〕3号 为进一步强化陆生野生动物管理,有效制止和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不断优化陆生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黔江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划定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黔江区内的自然保护地包括重庆市黔江区武陵仙山国家级森林公园、重庆市黔江区仰头山森林公园、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山自然保护区、重庆市黔江区小南海自然保护区、重庆市黔江区小南海国家级地质公园、重庆市黔江区阿蓬江国家级湿地公园和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划定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 在禁猎区内,全年都为禁猎期;在禁猎区外,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和9月1日至11月30日为禁猎期。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汽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粘网、滚笼、猎犬、鹰猎、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毁巢穴等方法猎捕。 四、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在禁猎区或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2024年2月25日起施行。《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黔江府发〔2019〕3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黔江区人民政府官网https://www.qianjiang.gov.cn/zwgk_210/zfxxgkml/zcwj_qzf/qzfgfxwj/202402/t20240204_129010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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