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持对象和范围
(一)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具有我区户籍、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内(男性年龄16-59岁,女性年龄16-54岁)且有自主创业愿望和自主创业就业能力的残疾人。
(二)本办法所称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是指残疾人自主创业和残疾人灵活就业。
(三)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和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
(四)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包括从事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
(五)残疾人种植养殖大户
(六)推荐我区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机构。
二、扶持项目及补助标准
根据创业规模、就业情况,达到规定标准,纳入项目储备,有计划逐年安排,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
(一)养殖业
1.养牛:养殖10头以上50头以下的,补贴3000元;养殖50头以上的,补助6000元。
2.养羊:养殖50只以上200只以下的,补贴3000元;养殖200只以上的,补助6000元。
3.养猪:养殖50头以上200头以下的,补贴3000元;养殖200头以上的,补助6000元。
4.养鸡、养鸭:养殖1000只以上3000只以下的,补贴3000元;养殖3000只以上的,补助6000元。
5.养蜂:养殖30箱(桶)以上50箱(桶)以下的,补贴3000元;50箱(桶)以上的补助6000元。
6.水产养殖5亩以上的,补贴3000元。
7.其他养殖由区残联视情况而定。
(二)种植业
种植经济林、药材、粮食、蚕桑、水果、蔬菜、烤烟、中药材及其它经济价值较高的经济作物3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补助3000元;种植在100亩以上的,补助5000元。
(三)市场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
1.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市场经营主体(经营项目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正常经营1年以上,申请时仍在经营,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在经营场所租赁、设施设备购置方面,给予3000元/户补助,场所租赁费、设施设备购置费低于3000元的,按实际金额足额补助。
2.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者,正常开办1年以上,申请时仍在开办,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在经营场所租赁、设施设备购置方面,给予3000元/户补助,场所租赁费、设施设备购置费低于3000元的,按实际金额足额补助。
(四)网络创业就业。对残疾人利用网络创业就业一年以上,且年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给予设施设备和网络资费补助3000元,对其设施设备和网络资费低于3000元的,按实际金额足额补助。
(五)带动残疾人就业补贴
残疾人自主创办企业吸纳本区户籍残疾人就业,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就业一年以上的,每吸纳一人给予业主2000元的补贴。
(六)推荐残疾人就业奖励
各类组织推荐残疾人就业,且稳岗30天以上的,给予200元/人的奖励;稳岗60天以上的,给予300元/人的奖励;稳岗90天以上的,给予400元/人奖励;稳岗六个月以的,给予500元/人奖励。
三、补助申请审批
(一)残疾人种植养殖扶持补助申请
1.申报程序
每年11月30日前,向种植养殖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填写《
黔江区残疾人种植养殖户扶持补贴申请表》,由村(居)初审合格签注意见后,交乡镇(街道)审核,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在《黔江区残疾人种植养殖户扶持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区残联。
区残联收到乡镇(街道)申报材料后,安排人员复核资料,对资料符合的对象,按照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现场核实。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2.申报材料
(1)《黔江区残疾人种植养殖户扶持补贴申请表》。
(2)从事种植应当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或本人的土地承包证复印件,相关佐证的图片;从事水产养殖提供场地证明,如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相关佐证的图片;从事养殖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的图片。
(3)拟补助对象公示资料。
(4)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复印件。
(5)申请人是企业或社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民政门部核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经营项目需行政许可的,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许可证复印件。
(6)申请机构(人)的银行开户帐号。
(二)残疾人其他类创业补贴申请
1.申报程序
每年11月30日前,向经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上一年度补贴,提交申请材料,填写《黔江区残疾人创业扶持补贴申请表》,由村(居)初审合格签注意见后,交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审查合格后,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公示5天,公示期间无异议后,在《黔江区残疾人创业扶持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区残联。
区残联收到乡镇(街道)申报材料后,安排人员对资料进行复核,对资料符合的对象,按照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现场核实。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2.所需材料
(1)《黔江区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补助申请表》。
(2)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经营场所照片。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民政门部核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经营项目需行政许可的,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许可证复印件。
(4)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复印件。
(5)场所租赁、设施设备购置发票或收据。
(6)拟补助对象公示资料。
(7)申请机构(人)的银行开户帐号。
(三)网络创业就业补助申请
1.申报程序
每年11月30日前,申请办理上一年度的补助,申请人直接向黔江残疾人联合会宣教就业部提出申请,填写《黔江区网络创业就业补助申请表》,经核查合格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2.申报材料
(1)《黔江区网络创业就业补助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3)网店、抖音号申请成功的佐证资料,网店或抖音号及年度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彩色截图。
(4)申请人的银行开户帐号。
(四)带动残疾人就业补助申请
1.申报程序
每年11月30日前,向经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上一年度补贴,提交申请材料,填写《黔江区残疾人创业带动残疾人就业补助申请表》和《黔江区残疾人创业带动残疾人就业花名册》,由村(居)初审合格签注意见后,交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审查合格,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公示5天,公示期间无异议后,在《黔江区残疾人创业带动残疾人就业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区残联。
区残联收到乡镇(街道)申报材料后,安排人员对资料进行复核,对资料符合的对象,按照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现场核实。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2.申报材料
(1)《黔江区残疾人创业带动残疾人就业补助申请表》。
(2)《黔江区残疾人创业带动残疾人就业花名册》。
(3)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民政核发的相关登记证书复印件;经营项需行政许可的,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许可证复印件。未办理营业执照或非社会组织,从事种植应当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或本人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从事水产养殖提供场地证明,如承包经营合同、租赁合同;从事养殖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的图片。
(4)投资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5)带动残疾人就业花名册及其残疾人证、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每月工资发放证明材料,如银行转帐记录或微信转帐记录,现金发放的应当提供工资发放表及发放工资时的照片或视频等。
(6)拟补助对象公示资料。
(7)申请机构(人)的银行开户帐号。
(五)推荐残疾人就业补助申报与审批
1.申报程序
每年11月30日前,申请办理上一年度的补助,申请机构直接向黔江残疾人联合会宣教就业部提出申请,填写《黔江区推荐残疾人就业补助申请表》,经审核合格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2.申报材料
(1)《黔江区推荐残疾人就业补助申请表》。
(2)《黔江区推荐残疾人就业花名册》。
(3)推荐残疾人就业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民政核发的相关登记证复印件;经营项需行政许可的,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许可证复印件。
(4)申请机构的法定代定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推荐就业残疾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工资发放证明(如每月银行转帐记录或微信转帐记录,现金发放的应当提供每月工资发放表及发放工资时的照片或视频等)或入职证明、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等。
(6)申请机构的银行开户帐号。
四、其他要求
(一)同一人自主创业多个项目的,只能申报享受其中一项扶持政策。
(二)从事盲人按摩的,按照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台的盲人按摩扶持政策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三)原已享受市级农村残疾人阳光扶贫基地、农村残疾人种植养殖大户创业就业、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等扶持补助的,不适用本办法。
(四)原已享受区级农村残疾人种植养殖大户创业就业扶持补贴低于本办法标准的,按本办法补贴标准补齐差额。已享受我区其他农业产业化奖励扶持政策的可享受此政策。
(五)残疾人是企业股东或社会组织的投资人,参照以上补助标准,按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区民政局登记的投资比例计算扶持补助。
(六)渝残联发〔2019〕156号文件印发以来(2019年11月)未享受扶持补助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印发后,《重庆市黔江区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补助暂行办法》(黔江残联发〔2018〕44号)作废。
五、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渝残联〔2019〕156号文件2019年11月13日印发以来符合条件的对象于2023年12月底完成申报,2023年之后按本办法规定时间申报)。
来源:黔江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