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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关于委托行政执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委托全区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权,并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第十条规定,现将委托书及委托执法的内容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一、委托机关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二、受托组织
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城西街道办事处、城南街道办事处、正阳街道办事处、舟白街道办事处、冯家街道办事处、中塘镇人民政府、小南海镇人民政府、白石镇人民政府、黑溪镇人民政府、黄溪镇人民政府、黎水镇人民政府、沙坝镇人民政府、杉岭乡人民政府、石会镇人民政府、白土乡人民政府、金洞乡人民政府、金溪镇人民政府、邻鄂镇人民政府、马喇镇人民政府、蓬东乡人民政府、水田乡人民政府、太极镇人民政府、五里镇人民政府、阿蓬江镇人民政府、鹅池镇人民政府、石家镇人民政府、水市镇人民政府、新华乡人民政府、濯水镇人民政府。
三、委托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四、委托范围及事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五、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黔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名义对乡道和村道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对涉嫌交通违法的车辆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经检查发现具有法定委托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处罚和驾驶证记分管理,并按规定予以驾驶证记分。
1.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罚款100元,不记分(违法代码:60132)。
2.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罚款100元,不记分(违法代码:60122)。
3.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第八十九条,罚款10元(违法代码:30301)。
4.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罚款30元(违法代码:30202)。
5.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条,罚款100元,记1分(违法代码:11190)。
6.驾驶二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条,罚款100元,记1分(违法代码:11191)。
7.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罚款100元,不记分(违法代码:10396)。
8.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罚款200元,记9分(违法代码:19020)。
9.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罚款200元,记1分(违法代码:11112)。
10.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罚款200元,不记分(违法代码:60142)。
11.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罚款200元,不记分(违法代码:60381)。
12.拖拉机载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罚款200元,不记分(违法代码:10631)。
13.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罚款200元,记6分(违法代码:16460)。
14.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罚款200元,记12分(违法代码:17360)。
15.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罚款100元,不记分(违法代码:60911)。
16.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罚款200元,记12分(违法代码:17370)。
17.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罚款100元,记12分(违法代码:17371)。
18.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罚款200元,记6分(违法代码:16470)。
19.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罚款100元,记6分(违法代码:16471)。
20.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罚款200元,记9分(违法代码:19120)。
21.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罚款100元,记9分(违法代码:19121)。
22.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罚款200元,记3分(违法代码:13680)。
23.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罚款100元,记3分(违法代码:13681)。
24.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罚款200元,记6分(违法代码:16480)。
25.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罚款100元,记6分(违法代码:16481)。
26.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罚款200元,记3分(违法代码:13610)。
27.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八项,罚款100元,记1分(违法代码:11180)。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内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委托期限
从2023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