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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现场] 知法懂法,从我开始丨2023年黔江区法院典型案例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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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7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河南焦作
知法懂法
从我开始
典型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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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ional Constitution Day 640?wx_fmt=png.jpg
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营造扫毒禁毒的良好氛围,为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能力,黔江法院从近几年的毒品案例中选取两起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01
陈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明知他人贩毒提供车辆予以协助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8日凌晨,曹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由陈某某将毒品从重庆市南川区送至重庆市黔江区,随后陈某某邀约被告人陈某驾驶其车辆到黔江区送毒品,并承诺事后给陈某加一箱油,陈某明知陈某某送毒品去黔江区是贩卖毒品,仍同意前往。同日8时许,二人驾车到达黔江区将毒品卖给曹某。

裁判结果: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结合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分别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陈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两千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典型意义:

明知他人进行毒品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的,构成毒品犯罪的共犯。本案中,陈某虽然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只是为赚取陈某某承诺的一箱油,但陈某某明确告知了陈某自己是去贩卖毒品,在此情形下,陈某仍驾车为陈某某等人提供帮助,已构成贩卖毒品的帮助犯,应予惩处。本案也告诫广大群众,在为他人提供时,一定要清楚对方的行为是否合法,如果对方的行为属犯罪行为,而仍然自愿为其服务,有可能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刑法对毒品犯罪处罚严厉,一旦被认定为毒品犯罪的共犯,可能被处以重刑。

02

龚某容留他人吸毒罪

提供场所供吸毒人员吸食毒品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初,被告人龚某驾驶其白色大众汽车载着刘某、郑某到达彭水县郁山镇新车站河对面一支路附近,容留刘某、郑某在其车内吸食冰毒。2020年4月16日,龚某驾驶其白色大众汽车载着刘某、郑某到达彭水县郁山镇中井隧道出口一支路附近,容留刘某、郑某在其车内吸食冰毒。2020年4月底,龚某驾驶其白色大众汽车载着刘某到达彭水县郁山镇中井吊桥附近,容留刘某在其车内吸食冰毒。

审理结果: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允许他人在其车内吸食,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结合龚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判处龚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刑法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经营的场所,不仅包括住宅、租住屋、饭店、宾馆、酒店、KTV等固定场所,还包括车辆、船只等可移动场所。毒品是万恶之源,吸毒不仅损害自身的健康,还会祸及家庭,诱发犯罪,危害社会和谐发展,容留他人吸毒更是助纣为虐。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将毒品抵制在外,避免自己的住所、车辆等沦为吸毒场所,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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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法周

640?wx_fmt=png.jpg 诈骗案例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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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中央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全民反诈专项行动和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常态化工作,黔江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用足用好法律武器,依法惩治犯罪,为提升群众防骗意识、警示犯罪分子,现发布四起诈骗罪及其衍生犯罪典型案例。




01

某某诈骗案

以恋爱交友为名实施“杀猪盘”式诈骗


基本案情:

2019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先后通过网络招聘、他人介绍加入位于菲律宾苏比克地区的盛世公司,从事“杀猪盘”式电信网络诈骗。该公司安排王某某等人通过网络交友APP、社交软件中物色诈骗对象,利用包装过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聊天,建立感情基础,再诱导被害人到该公司旗下的虚假网络赌博、投资平台注册并充值,充值成功后,该公司利用平台管理权限操控被害人输赢,以返佣金、充值赠送等方式怂恿被害人不断充值,最后以缺少流水、上交税金等名义拒绝给被害人提现,对被害人开展“杀猪盘”式诈骗,涉案金额超8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结合王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分别判处王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5000元至10000元不等,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杀猪盘”式诈骗,所谓“杀猪盘”式诈骗是指以交友名义诱导进行赌博、投资的诈骗方式,是电信诈骗中的一种较常见的手段,其行骗手段步骤如下:一、诈骗分子通过社交软件等找人聊天,在添加好友后,打造完美人设,获取信任;二、等到关系稳定后,诈骗分子在聊天中透露有稳赚不赔的投资渠道,怂恿被害人投资;三、被害人尝到甜头后,继续引诱被害人加大资金投入;四、等被害人准备提现时,系统显示提现失败或交纳税款,当想与对方交涉时,已无法联系上诈骗分子。同时,警示广大群众不要被“天上的馅饼”蒙蔽双眼,对突然出现“高薪、巨利、暴富”等网络信息统统说不,增强防骗意识,认清虚拟的网络世界,一夜致富背后极大概率是一个没有底线的利益团伙铺下的陷阱。



知法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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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梅某甲等人诈骗案

利用虚假宣传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被告人梅某甲邀约被告人陈某、梅某乙到黔江区开设艾灸店,虚构总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设在北京。开业前期,以免费发放鸡蛋和面条、免费做艾灸按摩等为诱饵,通过交现金送礼品或返现金等活动,获取中老年人信任。开业期间,梅某甲宣称交1350元即可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银卡会员,获得2150积分,1积分相当于1元钱,公司以返广告费形式每天返现3至9元,直至积分返完为止,还设置了6750元金卡、13500元白金卡、27000元钻石卡会员。为吸引办理会员,梅某甲还推出推荐一人即可得到1350元推荐费、推荐费每天返现2元直到返完为止的活动。梅某甲组织会员到外地旅游进一步取得被害人信任,在获取会员充值款后携款潜逃。梅某甲等人收取80名被害人充值款共计49万余元,以返广告费、推荐费的形式返现8万余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梅某甲、陈某、梅某乙犯诈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具有的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五千元不等。对扣押的涉案赃款发还各被害人,被害人的其余损失由被告人继续予以退赔。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假借免费做艾灸按摩、免费旅游等养老帮扶活动,吸引并骗取老年人信任实施的养老诈骗典型案例。养老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养老领域,以提供“养老服务”、销售“养老产品”等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诈骗手法花样百出,犯罪分子利用开展义务诊疗、心理关爱、组织文化活动等“养老帮扶”活动形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后实施诈骗。本案被告人以充值返现为诱饵,穿插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种活动,放松老年人的思想警惕,逐步取得老年人信任,骗取老年人大额充值后携款潜逃,严重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惩处被告人的同时,积极追赃挽损,及时处置涉案财产,最大限度挽回受害群众经济损失。

03

黎某某诈骗案

虚构受伤事实骗取医保资金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5日,邬某荣在被告人黎某某负责的重庆市黔江区室内球场改建工地务工期间被墙体倒下砸伤。当日,邬某荣被送至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救治。黎某某向邬某林(邬某荣次女,另案处理) 商议以邬某荣自己建房受伤、不涉及第三方责任为由并以邬某荣贫困户身份办理住院,获取国家医保和相关的政策报销大部分医疗费用。之后,邬某林以上述理由为邬某荣办理了住院,并于2021年4月27在《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职工医疗保险外伤病人受伤原因承诺书》中签字,承诺“自家修房子被砖块砸伤,自已受伤,不涉及第三方责任”。2021年4月25日,邬某荣在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入院治疗,并于2021年7月5日办理医保结账出院。邬某荣住院总费用为36843.65元,合计报销金额为33164.08元。 案发后,邬某林已退还全部医保报销资金,黎某某退还了部分医保报销资金。

裁判结果: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医疗保障金是国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而设立,是老百姓的“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案被告人与同案人合谋隐瞒第三方责任进行住院治疗,骗取医保报销,严重破坏了医保基金的安全,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黔江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体现了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责任和担当,有力维护了医疗保障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04

焦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提供银行卡帮助电诈人员转移诈骗所得资金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日,被告人焦某某应刘某邀约前往湖南省长沙市用银行卡帮助他人转款,到达长沙后,焦某某将自己持有的三张银行卡以及手机、银行卡密码等交给电诈人员,电诈人员使用上述物品及密码进行转账操作,期间,焦某某多次配合电诈人员进行人险识别,协助电子人员将诈骗所得资金四十余万元顺利转出,焦某某获利2000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黔江区人员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予以转移,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其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焦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帮助电诈人员转移诈骗所得资金的典型案例。随着银行卡、信用卡使用度的提高,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资金转移环节盯上了“两卡”使用者,提供“两卡”跑分、过流水、转账等违法犯罪呈高发态势,该行为不仅助长犯罪分子气焰,也增加了打击犯罪的难度。依法从严惩处“两卡”犯罪,有利于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引导作用,减少网络犯罪“工具人”,助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源头治理。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切莫因贪图小利而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避免因触犯法律而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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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wx_fmt=png.jpg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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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披着新型理财、弘扬传统文化、民生养老等外衣,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不仅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也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为增强社会公众的风险识别能力,切实维护我市金融管理秩序,黔江法院从近几年的非法集资案例中选取一起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体现了黔江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金融犯罪,以公正司法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黔江区社会稳、金融稳、经济稳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01

黄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弘扬道德文化、富民就业”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1日,黄某在黔江区设立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十分公司,该公司以“弘扬道德文化,富民就业工程”为幌子,对外宣称:客户向公司投资1万元,便可领取一定的化妆品、保健品,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公司发展部专员,不用工作也能领取投资额1%的“工资”,支付期限为200天,收益率100%,同时,老客户介绍新客户的,按照新客户投资额5%发放推广奖。黄某通过口口相传、举办茶话会等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443万元,集资参与人数137人。

裁判结果: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合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黄某退赔集资参与人的全部损失。一审判决后,黄某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都会打着冠冕堂皇的旗号,以合法的形式进行掩饰。本案黄某明知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十分公司没有融资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举办茶话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其所谓的富民就业工程,并承诺保本保息,以高收益、低风险的假象诱导群众投资,作案手法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易使人上当受骗。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对传统的通过借贷方式进行集资活动警惕性的提升,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不断升级,让人防不胜防。广大群众要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所谓的“高收益、低风险”投资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谨防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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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做起

来源:黔江法院 通讯员:孙 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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