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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8日凌晨,曹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由陈某某将毒品从重庆市南川区送至重庆市黔江区,随后陈某某邀约被告人陈某驾驶其车辆到黔江区送毒品,并承诺事后给陈某加一箱油,陈某明知陈某某送毒品去黔江区是贩卖毒品,仍同意前往。同日8时许,二人驾车到达黔江区将毒品卖给曹某。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结合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分别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陈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两千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典型意义:明知他人进行毒品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的,构成毒品犯罪的共犯。本案中,陈某虽然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只是为赚取陈某某承诺的一箱油,但陈某某明确告知了陈某自己是去贩卖毒品,在此情形下,陈某仍驾车为陈某某等人提供帮助,已构成贩卖毒品的帮助犯,应予惩处。本案也告诫广大群众,在为他人提供时,一定要清楚对方的行为是否合法,如果对方的行为属犯罪行为,而仍然自愿为其服务,有可能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刑法对毒品犯罪处罚严厉,一旦被认定为毒品犯罪的共犯,可能被处以重刑。(来源:法制日报 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孙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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