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 您好!现就您关于“原有宅基地被政府收回该到何处建房”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黔江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江农业农村委发﹝2020﹞60)精神,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区规定的标准。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土地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居住、生产生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1.无住房或人均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法定标准;
2.房屋属危旧房或位于地质灾害区等存在安全隐患的;
3.易地扶贫搬迁散户安置且预留拆旧建新周转指标的;
4.征地拆迁安置中明确为自选址自建房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以下情形不具备申请条件:
1.人均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法定标准的;
2.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3.征地拆迁安置中明确为安置房安置或货币安置的;
4.占用国家已征收土地或已参加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并交易地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具体申请审批请您向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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