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严厉打击规避执行的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建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黔江法院迅速响应,积极组织开展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专项整治行动。 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黔江法院通过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乘机出行情况,依据调查结果和案件实际情况,在依法开展打击的同时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按照要求采取了约谈、罚款、拘留的措施。对因系统原因确已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后乘机的2名被执行人和主观上不存在规避执行而购买机票乘机的2名被执行人,不予以处罚。对4名确属违反限制消费令乘机的被执行人(其中1被执行人为企业)予以罚款处罚,并对其中1名被执行人(自然人)同时处以司法拘留。其中,对被执行人简某罚款8000元、对被执行人孙某罚款10000元,2名被执行人均已全额缴纳罚款;对被执行人何某罚款16000元并司法拘留7日,对被执行人陕西某工贸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现正在执行过程中。该4起确属违反限制高消费令乘坐飞机受到处罚的案件分别为:
01 简某违反限高令乘坐飞机 --- 罚款8000元
在中国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申请执行简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简某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向简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简某于2023年1月16日乘坐飞机。经本院调查核实,简某乘坐飞机时仍在限制高消费期间,其行为确属违反限制高消费的情形,但鉴于简某事后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在接受法院调查时态度较好,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本院依法对简某作出罚款8000元的处罚,简某表示接受处罚并当场缴纳了罚款。
▲ 黔江法院办案人员向被执行人简某宣读罚款决定书
02 孙某违反限高令乘坐飞机 --- 罚款10000元
在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申请执行孙某、许某、重庆市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孙某等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向孙某等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孙某于2023年1月16日乘坐飞机。经本院调查核实,孙某乘坐飞机时仍在限制高消费期间,其行为确属违反限制高消费的情形,鉴于事后被执行人孙某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在接受调查时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认真悔过,本院依法对简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孙某表示接受处罚并当场缴纳了罚款。
03 何某违反限高令乘坐飞机 --- 罚款16000元并拘留7日
在执行何某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向何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后因何某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限制高消费措施一直未解除。何某于2023年4月8日乘坐飞机。经本院调查核实,何某乘坐飞机时仍在限制高消费期间,其行为确属违反限制高消费的情形,本院依法对何某作出罚款16000元并拘留7日的处罚。
04 夏某违反限高令乘坐飞机 --- 罚款50000元
在彭水县某砂石加工厂申请执行陕西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陕西某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向该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夏某(陕西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3年3月22日、2023年3月29日两次乘坐飞机。经本院调查核实,夏某两次乘坐飞机均在限制高消费期间,其行为确属违反限制高消费的情形,本院依法对陕西某工贸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
▲ 黔江法院办案人员向被执行人孙某宣读罚款决定书
“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上述被执行人明知被限制消费后,仍然绕开限制高消费措施购买机票乘坐飞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法院可以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黔江法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作出罚款、拘留的处罚。
下一步,黔江法院将继续按照通知要求,常态化开展违反限高令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执行力度,严惩该类规避执行的行为。同时,奉劝各位被执行人勿将限制高消费令当儿戏,积极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做一名遵纪守法、道德高尚的诚信公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心存侥幸,更不要以身试法。通讯员:杨非 许文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