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黔江区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处理了一起涉诈案件,并对该案嫌疑人予以行政处罚。这是黔江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以来,首次依据该条例对这类涉诈嫌疑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警示案例2023年1月27日,邻鄂派出所发现辖区居民李某电话号码有涉嫌诈骗的预警提示,于是联合黔江区反诈骗中心迅速展开研判工作。期间,发现李某的电话号码和支付宝已被停用,且与外省一诈骗案件有关联。 民警迅速将李某传唤到案,经核实,2022年12月,李某在使用一款名为“陌陌”的软件与人聊天期间,在对方的威逼利诱下,用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帮助违法犯罪人员进行了2次资金转移,共计约1万元。至今年1月中旬,李某的支付宝账户和电话卡因被违法犯罪人员用于实施诈骗,被四川省内江市公安机关停用,此期间李某未获得收益。最终,邻鄂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李某采取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民警微言警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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