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我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公示2022年度年报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公示对象 凡于2022年12月31日及之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http://cq.gsxt.gov.cn/)报送2022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23年及以后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下一年起公示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公示方法 (一)身份认证 首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http://cq.gsxt.gov.cn/),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按钮,进入提示页面。首次登录的点击“企业联络员注册”进行注册;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请点击“企业联络员变更”;忘记联络员登录信息的,请与属地市场监管所联系,进行联络员失效后重新注册。 (二)登录公示 注册联络员后,即可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按钮,点击“登录”后进入下一页面,即可自行公示年度报告信息或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即时信息)。 三、年度报告公示注意事项 1.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通过互联网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年度报告。个体户可以一次录入后每年采取线上方式予以确认,已开通个体工商户自行网上补报年报功能,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可补报最近一次未报送年度年报,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可补报上一年度年报。补报后关联修复相关信用记录,实现个体工商户年报信用修复“零跑腿”。 2.除公示年报信息之外,企业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自觉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市场主体发现申报的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4.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主体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今后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咨询方式 可以通过属地市场监管所或企业监督管理科进行电话咨询。
特此公告。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