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 释法】 1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3日,执法人员陈某某、李某,经出示证件,在经营者李某的陪同下,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1.现场设置有预检分诊台但无人值守,无进出人员登记记录;2.有污水加药记录,但未见污水监测报告;3.医疗废物暂存间设置不规范;4.高锰酸钾消毒片产品批号20201008,生产企业名称是济南清华消毒用品厂,未能提供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 【调查与处理】 经后续调查发现,第1.3条问题已现场完成整改,第2条问题已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加药并做好加药记录。但第4条问题仍然未整改,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这一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当即于2021年8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可以认定被处罚人存在购买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事实。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当予以卫生行政处罚。 本案经调查核实,法制先行审核,领导签字同意后,2021年10月27日,我委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处罚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1年10月28日,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于2021年10月29日自觉履行罚款,当日结案。 3 【案例评析】 执法人员采取证据采集有以下特点:1.书证:当事人陈述和现场笔录第一手材料全面客观真实;物证照片收集齐全;2.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均有相应的证据证明;3.证据中记录的情况与案件事实关联客观存在,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环环相扣。 4 【法律适用】 一、《消毒管理办法》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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