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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现场] 黔江法院案例入选重庆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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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7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云南昆明
2021年,四川法院、重庆法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贺信和对法院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的职能作用,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为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统一裁判尺度,共同推动川渝两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评选出四川法院、重庆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现将重庆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重庆法院
2021年度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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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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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明等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12月,被告人杨某明邀约并伙同被告人薛某、被告人周某新对重庆市黔江区濯水镇蒲花土司夫人古墓进行了破坏性盗掘,盗得陪葬物品30件,包括银凤冠、金帐钩、金簪、金人物构件、金坠饰、铜圆币饰、金吊坠、宝石嵌件等。经鉴定,被盗物品中含二级文物3件,三级文物16件,其余为一般文物;案涉墓葬为明代古墓葬,对研究土司历史、土司的葬制葬俗等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经重庆市文化遗产研究院认定,开展案涉墓葬抢救性考古工作和紧急性文物保护修复工作的经费概算为733543.84元。公益诉讼起诉人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明、薛某、周某新连带赔偿文物保护修复费733543.84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薛某、周某新盗掘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其中,杨某明提起犯意、邀约薛某参与、准备作案工具,并提供交通工具,积极实施盗掘行为,且经3人商议对盗掘物品享有一半的分配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薛某受杨某明邀约后积极参与,与杨某明到现场查看,确定具体盗掘的古墓位置,并邀约周某新参与,且积极参与实施盗掘古墓的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杨某明的作用略大于薛某,在量刑时予以体现。周某新受邀约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周某新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前判刑罚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将前判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与此次盗掘古墓葬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3人均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故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决杨某明等3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3万元不等。同时,杨某明、薛某、周某新实施盗掘古墓葬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文物资源损失和破坏,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3人连带赔偿文物保护修复费733543.84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杨某明、薛某、周某新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盗掘古墓葬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所涉古墓葬系渝东南武陵山区明代土司家族墓葬,土司遗址反映了13至20世纪初期古代中国在西南群山密布的多民族聚居地区推行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制度,体现了古代中国处理民族关系的政治智慧。保护墓葬在内的土司遗址,对研究土司制度、传承民族文化多样性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案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民事责任,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破坏古墓葬行为的决心,对推进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具有重要司法引导作用。

转载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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