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渝黔检民公告〔2022〕5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李志勇、李勋佑、华媱、钟雨于禁渔期内在段溪河黔江区中塘镇段(禁渔区)毒鱼,该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对渔业资源的保护,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发出民事公益诉讼公告,请符合条件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峡江南路8号黔江区人民检察院411办公室。 联系电话:023-79231939 特此公告 2022年5月30日 (院印)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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