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不在赔付范围哦
你们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呀
01
网络投保
2018年10月8日, 李某通过网络为其所有的小型面包车 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保险期间为2018年10月12日 至2019年10月11日。
投保的过程是这样的: 保险公司将投保确认链接 发送给投保人, 投保人点击链接进行人脸识别后, 页面中的“强制阅读”功能 使得投保人必须对《投保单》 《免责事项说明书》《投保提示书》 等材料依次浏览、查阅后, 才能签字确认投保事项。
02
发生事故
2019年10月5日, 李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 造成一路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 保险公司垫付了救治费用118000余元。 经公安机关调查, 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而“无证驾驶”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
03
法院判决
后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李某偿还保险公司垫付的费用。 李某辩称, 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 免责条款不生效。 人民法院经审理, 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结合本案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网络投保网页中采取“强制阅读”方式,就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免责条款等进行了提示、说明,投保人必须进行页面浏览操作后,才能点击确认按钮。因此,只要投保人点击“确认”后,即可认定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法官寄语
图片来源网络网络投保的确便捷高效,但绝不能“手指轻点,一滑到底,瞬间确认”,对合同主要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必须认真阅读,慎重电签。
作者 / 石柱县法院 罗 成 张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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