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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现场] 以案说法(283期)| 套取银行贷款再转借他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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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8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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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都约定好的,必须按约定还我本金和利息


    这不是投资失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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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套取贷款,转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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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因投资所需,
向朋友谢某借款,
并许以高利。
谢某为获高利,
通过信用贷款向银行贷得资金188000元,
出借给陈某,
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


02

投资失败,无力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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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陈某投资失败,
无力偿还谢某借款本息。
谢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陈某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88000元,
并按月利率1.5%支付借款利息。



02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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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谢某用于出借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
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认定谢某与陈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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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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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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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

本案中,谢某将从银行贷款取得的资金,以高于贷款利率数倍的利率转借给陈某牟利,扰乱了金融秩序,属于典型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故谢某与陈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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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640?wx_fmt=png.jpg 图片来源网络
民间借贷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等问题,滋生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各类民间借贷主体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确保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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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黔江区法院   孙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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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0 13: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那客户套取银行贷款还小贷公司贷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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