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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现场] 以案说法(279期) | 恋爱期间的“人情钱”,分手后能要回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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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1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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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送了这么多的人情钱,和我分手,你要还我


        你当时是自愿的,没人强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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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送出大额人情钱

2016年,
杨龙与王凤经媒人介绍认识。
两人互相有意,
交往一段时间后,
便开始谈婚论嫁。

在此期间,
杨龙在王凤家有红白喜事时,
为表示心意,
两次送出大额“人情钱”,
共计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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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女方出走未归


2018年末,
双方在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下,
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
开始共同生活。
2019年初,
双方发生争执,
王凤提出分手且出走未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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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杨龙将王凤及其家人诉至法院,
要求返还此前给付的“人情钱”。
人民法院审理后,
驳回了杨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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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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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640?wx_fmt=png.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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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

本案中,杨龙给付“人情钱”的行为虽然基于和王凤的情侣关系,但不能将缔结婚姻作为给付“人情钱”的附加条件。作为一种赠与行为,杨龙对“要不要送”、“送多少”具有自主性,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主张返还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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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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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礼尚往来,但大额礼金不应提倡。莫让人情往来成为“人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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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重庆市彭水县法院 徐中和  任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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