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送了这么多的人情钱,和我分手,你要还我
你当时是自愿的,没人强迫你!
恋爱期间,送出大额人情钱
2016年, 杨龙与王凤经媒人介绍认识。 两人互相有意, 交往一段时间后, 便开始谈婚论嫁。
在此期间, 杨龙在王凤家有红白喜事时, 为表示心意, 两次送出大额“人情钱”, 共计15000元。
感情不和,女方出走未归
2018年末, 双方在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下, 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 开始共同生活。 2019年初, 双方发生争执, 王凤提出分手且出走未归。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杨龙将王凤及其家人诉至法院, 要求返还此前给付的“人情钱”。 人民法院审理后, 驳回了杨龙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结合本案
本案中,杨龙给付“人情钱”的行为虽然基于和王凤的情侣关系,但不能将缔结婚姻作为给付“人情钱”的附加条件。作为一种赠与行为,杨龙对“要不要送”、“送多少”具有自主性,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主张返还无法律依据。
法官寄语
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礼尚往来,但大额礼金不应提倡。莫让人情往来成为“人情债务”。
作者 / 重庆市彭水县法院 徐中和 任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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