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区纪委监委获悉,城西街道册山社区集镇党支部党员粟某、黄溪镇三羊村党支部党员王某等2人因酒后驾驶,除被行政拘留外,还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20年5月,粟某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粟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1mg/100ml。2021年4月,公安机关给予粟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此外,粟某曾于2014年5月因酒后驾驶被公安机关给予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年12月,粟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21年1月,王某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辆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7mg/100ml。2021年3月,公安机关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2021年7月,王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纪律是底线,法律是红线,二者都是党员干部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个别党员干部‘酒驾’‘醉驾’是典型的漠视纪法、目无规矩行为,是对自己身份的极大亵渎。” 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酒驾入刑,“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社会共识,可仍然有个别党员干部对三令五申的禁令视而不见,“顶风而上”,最终受到严惩。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引以为戒,切实增强纪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车。下一步,全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将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并深挖倒查酒驾醉驾背后的违规吃喝等“四风”问题,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编后语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公民应当恪守的道德和法律底线。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更与党的纪律规矩背道而驰。上述典型案例表明,无论是谁,只要触碰党纪国法,必定受到惩处。希望此案能警醒广大党员干部摒弃侥幸心理,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组织、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杜绝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同时,提醒广大群众,春节将至,切勿贪杯;远离酒驾,勿存侥幸。
纪法条规索引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醉驾判定标准 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 饮酒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 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 mg/100ml的驾驶行为。
来源:清风黔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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