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民: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文件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是717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是581元/人.月),且家庭财产、消费支出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才能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实行差额救助。根据文件第十三条、十六条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等,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等唯一住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均不符合享受低保。一是如果子女和父母长期共同居住,应属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子女的家庭财产就是家庭共同财产,家庭财产超标就不符合享受低保。二是如果子女单独居住。子女在退出低保后有能力买车买房,证明对父母有赡养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超标就不符合享受低保。
再次感谢您对我区民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
2023年6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