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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现场] 被罚!这种不文明行为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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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0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近日,黔江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三台山路附近存在两起机动车违规占用园林绿地停车现象,对绿地造成了破坏。执法队员立即联系驻队交巡警、园林所等部门现场处置,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拍照取证。 640?wx_fmt=png.jpg
640?wx_fmt=png.jpg 车主赶到现场后告知执法人员,由于当时找不到停车位,为了贪图方便,就把车停在了绿化带上,想着就停一会儿,应该不会被发现。通过执法人员的解释,车主认识到了错误,表示今后会按照规定停放车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对两辆机动车驾驶员分别处以200元罚款。明媚春光暖,向阳草木青,在这百花盛开的季节,小草也露出了新绿,而这满眼的绿意却被占用园林绿地违规停车、毁坏城市花草树木等不文明行为破坏了。文明,是一座城市的内在气质,也是一座城市的幸福底色,对于上述不文明行为,黔江区城市管理局将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640?wx_fmt=png.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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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城市形象,建设文明黔江,需要我们共同参与。
法律适用: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城市园林绿地地形、地貌和水体;(二)偷盗、践踏、损毁园林植物和设施,破坏园林建筑;(三)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种植农作物;(四)在城市园林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招牌及其他物品;(五)在公园绿地及广场用地内放养动物;(六)其他破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及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整改、恢复原状或者消除影响;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管理温馨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现毁绿、乱倾倒、毁坏市政设施等违法行为,可以拿起手机,用照片或视频的方式记录下这些行为,并拨打“023-79312319”进行举报,我们将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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