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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应] 关于给老农民土地确权等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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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5 10: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关于给老农民解决老虎沟土地确权等的
诉求

尊敬区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城南街道沙坝居委领导:
我是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沙坝居委的黄*文,我生于1951 年 11 月 12 日,身份证号 5****************1,联系电话 132********5。
因2018年承包土地确权时我家未能依法确权及其他诉求提出如下
请求:
一、请求责成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沙坝居民委员会给我女儿黄义琴按当年的相关政策发包土地;
二、协调将老虎沟东至路坎,南至人行路,西至人行路,北至李安寿土边的约1.37亩土地确认归农户黄训文。
三、赔偿整修原废弃鱼塘的损失和强拆鱼塘边上的棚屋损失及棺木损失并追究当时生产队领导徇私舞弊的责任。
四、依法向我新换发应该增加的承包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依法追究强行盗挖我鱼塘种植的莲藕及稻谷的人的违法责任。
事实理由
一、我的女儿黄义琴出生于1981年3月25日,1981年10月开始全组开始承包土地,当时集体决议黄义琴满七岁后才分给承包地。但实际至今未给黄义琴分给承包地。按照当年政策只要集体预留有机动地就应当调整发给承包地。我村组预留废弃鱼塘集体土地由我耕种经营10余年。村组依法应当发包给我户继续经营。
还有一点就是我女儿黄义琴至今未在其他任何地方获 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户口至今仍然在我城南街道沙坝居 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六 条、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村组有义务依法将我 经营耕种多年的集体预留废弃鱼塘发包给我户黄义琴承包 经营。
2018年5月28日,由村组长江德芳、居委由郭其志、王银春、蒲辉超他们进行调解的,调解系违背本人意愿出具。因在调解时,其妻子陈文英被调委员会人员冉银华殴打,当场有司法所所长廖所长、办事处政法委书记范洪、城南派出所民警5人在场,均未制止,本人担心不签字会被再次殴打和报复,当时签字的时候,我说大量的余留土地你们不收回我就不签字,郭其志说一处一处的整,他说你今天不签就要扯你的秧子,拆你的棚屋,办事处政法委书记当时承诺要来清理这些,直到现在没有清理。我就是这样在一些人唱白脸,一些人唱黑脸的威逼利诱下被迫签的字。2019年9月21日,组长江德芳、包长明带领一群人,将我家果树12颗、桂花树3颗、竹子 20颗砍掉。
2020年5月22日,本村组长江德芳和村民冉光华带领 他的亲属将我家的棺木材料,门窗、抽水机、机油倾倒塘坎 下,木柴、砖头扔至藕田。5月25日江德芳、蒲辉超、冉银 华、邓勇、李祖波买的草鱼放在我的秧田中,故意制造事端。
2021年5月27日本组村民在王绍武家地坝开会,未能解决鱼塘问题;5月29日在区农委、城南办事处、居委等部门领导来现场查看,约下午5:30左右,组长邓耀勇、包翠萍、挖机师傅三人由邓耀勇决定6月1日开始[请文明用语]执行,但由于我交了相关材料到政法机关教育整顿领导小组,此时政法机关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在黔江开展政法教育整顿,故6月1日他们未敢[请文明用语]执行;7月4日政法机关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已离开黔江,当日早上我还未起床,我的鱼塘和塘坎棚屋即被[请文明用语]偷偷拆除。塘坎边棚屋占地就是属于土地证上载明的3.12亩土地的一部分(见附件1),被强夺改为停车场。
二、老虎沟东至路坎,南至人行路,西至人行路,北至 李安寿土边的约1.37亩土地本是属于集体预留土地,后由李安寿耕种(填证时填的是林地),2008年我组修宁家坪坪公路时,李安寿将老虎沟这块约1.37亩土地调换给我家,大约是2010年将该地登记在我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2019 年再次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村委曾召和、姜德芳等村委会干部告知原李安寿的该土地是林地,后来登记到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为耕地,属于登记错误,现在不能登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故此发生分歧。2018年农村土地换证小组认为我家承包土地存在争议,暂不给予登记发证。
为此我先后向黔江区城南办事处、城南沙坝居委、黔江区信访办,黔江区纪检委信访办等多部门反映,要求落实黄义琴承包地和给我家发放最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时至今日,没有一个具体部门负责实际落实,只出了一个调解意见书,也没有给我换发新证。该1.37亩应该登记于我家土地证上。
三、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均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认定该事件为信访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以上事实都有相关图片、视频等资料为证。
综上所述,望区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沙坝居委领导们不要再踢皮球了,安排具体部门具体人员落实我这个老农民的前述具体请求。
二0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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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6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黄训文先生:
你好!你所反映的关于给老农民土地确权等的诉求”,已由黔江区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受理,经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请求责成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沙坝居民委员会给我女儿黄义琴按当年的相关政策发包土地”及“协调将老虎沟东至路坎,南至人行路,西至人行路,北至李安寿土边的约1.37亩土地确认归农户黄训文”事项,根据黔江区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城南信访初字【2021】14号)认定:
(1)你女儿黄义琴于1981年3月出生,当年你家已出生的两个孩子都是女儿,当时你为了计划生育不形成超生,还想继续生育一个儿子,故意隐瞒不报该女儿的出生情况,导致其土地下户时未能享受到土地承包,当时你本人也参与了土地承包到户的工作,是你自己作出的选择。
(2)你与李安寿置换的小地名老虎沟大路坎的土地,实为当时自发修建入户路的五户受益户相互置换土地。老虎沟大路坎的土地是2001年退耕还林地,当时栽种的经果林,并于2003年颁发了退耕还林证,现在不能确权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只能到林业局进行林权变更登记。
二、关于“赔偿整修原废弃鱼塘的损失和强拆鱼塘边上的棚屋损失及棺木损失并追究当时生产队领导徇私舞弊的责任”、“依法向我新换发应该增加的承包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法追究强行盗挖我鱼塘种植的莲藕及稻谷的人的违法责任”事项,根据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渝0114民初8946号)及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04民终809号)认定:
你于2018年5月28日,在沙坝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下,与姜德芳等27户达成协议:(1)位于塘坝上的临时棚屋暂时不拆,土地属于集体所有,集体要用时由黄训文自行拆除;(2)塘内种植的水稻,今年由黄训文收割,明年以后不再耕种,塘内所有设施由黄训文自行拆除,鱼自行处理,于2018年年底完成(12月30日),过期未处理,一切后果自负;(3)塘的边界以草图为准。黔江区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过后,认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故驳回了你的“要求依法撤销被告黔江区城南街道沙坝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你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且为终审判决。
黔江区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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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5 21: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建议找上一级政府部门解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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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3-7 10: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办事处的回复就是胡编乱造,请办事处拿出实在在的证据出来,不要打几句官腔就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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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3-9 13: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你办事处的回复无凭无据,简直一派胡言,请用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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