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在开展国省道路“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中,及时查处了一起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连日来,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立足实际,结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减量控大”工作目标,持续开展国省道路“酒驾醉驾”专项整治。16日,交巡警支队公巡二大队在国道319线沙坝场镇路段处开展路检路查工作,15时05分许,民警在对一辆小轿车进行例行检查时,驾驶室内一股酒气扑面而来,民警随即对该车驾驶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1mg/100ml,属于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在对驾驶人龚某某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时,民警发现其此前有过一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此次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将龚某某带至队部进行进一步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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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民警微言警语: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切莫贪杯!切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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