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及标准 依据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实施标准>的通知》(黔江民政发〔2018〕67号)规定,倒房重建补助标准如下: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1. 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2. 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3. 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因灾倒损的[请文明用语]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二)标准 1.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一般户每间补助6000元,4间以上的补助25000元;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特殊困难家庭每间增加补助500元,4间以上的增加补助2000元。 2.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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