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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现场] 拘役三个月!黔江法院判处一起酒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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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机动车所有人饮酒后未驾驶机动车,却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给同行饮酒人员驾驶,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7日15时,被告人侯某与罗某某(已判决,下同)等人在黔江区正阳街道某工地食堂吃饭期间,侯某与罗某某均饮用了白酒。饭后,几人相约前往KTV唱歌,侯某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由罗某某驾驶,从前述工地出发前往KTV,期间几人又饮用了啤酒。同日晚22时许,罗某某驾驶前述车辆,侯某坐在副驾驶,几人返回工地休息,途中,因罗某某驾驶车辆速度过快,导致车辆失控撞向公路右侧大树,造成同车人员全部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群众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发现罗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将其带至黔江区民族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样两管并当场封存备检。

2022年3月14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的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6.2mg/100ml。同年4月7日,黔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裁判结果

黔江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明知罗某某饮酒,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予罗某某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侯某所具有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判处侯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以下几种情况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的机动车驾驶员,春节将至,亲朋好友聚会、聚餐增多,在开怀畅饮的同时,请大家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酒后驾驶不仅是对自己的安全不负责任,也是置他人的安危于不顾,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务必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终身陷囹圄,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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