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化名为“陈刚”称其在社保局上班并与被害人儿子系同学关系,以可帮助被害人办理困难补助、购买社保、办理社保卡为由,于2019年9、10月份,骗取被害人蔡某某(73岁)500元现金、龚某某(74岁)400元现金、被害人梁某某(73岁)300元现金、王某某(88岁)200元现金、李某某(81岁)黄金耳环1对、黄金戒指1枚。
裁判结果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对在案扣押的赃款予以发还各被害人。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谎称其与被害人亲属系同学关系,以此消除被害人的怀疑,同时虚构其系社保局工作人员的身份的事实,以可以帮助办理社保为由骗取钱财。本案系典型的代办保险型养老诈骗。针对被害人为老年人的特殊群体,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全力追赃挽损,在案扣押的赃款、赃物已全部发还被害人,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有效的守住了老年人的“钱袋子”,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来源:重庆四中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