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感谢您对黔江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反映的问题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政策情况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文件规定,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2017年4月17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关于全面贯彻执行〈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7〕309号),通知规定,《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自当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价〔1999〕398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同时废止。并要求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当地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于2019年10月21日印发《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黔江发改委发〔2019〕113号),规定在《服务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住房城乡建委制定的《重庆市黔江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该通知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因此,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黔江区并无明确前期物业政府指导价标准。
二、调查情况
被举报人为重庆万丽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天生湖万丽城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
2017年6月至今,被举报人逐步与小区业主签订前期物业合同,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采取包干制方式,收费标准为:洋房住宅按每月每平方1.9元收取,高层住宅按每月每平方1.45元收取。
被举报人于2018年11月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洋房住宅1-9幢、高层住宅第12幢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备案,区发展改革委在备案表中注明“该小区设施设备尚未完善,在实际收费时,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电梯运行费及小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按渝价〔2004〕778号规定执行。”被举报人向业主收取费用未执行下浮30%的要求。被举报人于2021年3月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洋房住宅第10幢、高层住宅第13、14、15幢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备案,区发展改革委同意备案。我局收到举报人的举报材料后,于2022年6月13日对被举报人展开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已于2022年6月5日自行开始整改上述未按发改委备案文件执行的行为,并清退多收款项。
三、处置情况
鉴于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黔江区并无明确政府指导价标准,新的政府指导价文件中,并未规定下浮收费的要求。价格备案行为属登记行为,不是政府定价行为,对被举报人未按备案表中要求执行的行为无法直接定性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进行行政处罚。
但因在备案时被举报人及价格主管部门均按照渝价〔2004〕778号文件申请备案及审查,该备案价格对被举报人应当有约束力,收取费用标准不得高于该备案价格。
目前被举报人正在进行整改,并开展退费事项,我局已要求被举报人整改完成后,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我局已将上述调查及处理情况向举报人做了沟通及回复。
再次感谢您对黔江市场监管部门的关注和支持!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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