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黔江法院立案受理张某与柴某离婚纠纷一案,收案第二日,张某及其女儿称遭遇柴某家庭[请文明用语],向我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同时,区检察院向我院送达支持人身保护令申请意见书,建议密切关注本案的张某及其女儿柴某某的人身安全。
被申请人柴某长期酗酒赌博,酗酒后经常滋事谩骂、威胁、殴打申请人张某及女儿柴某某。因长期遭受家庭[请文明用语],导致女儿柴某某表现出极度的缺乏安全感,甚至出现心理障碍。 经审查,张某及其女儿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我院于5月12日发出两份人身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柴某对两名申请人实施家庭[请文明用语];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限制出现在申请人生活居住、工作地点150米范围内。
送达
当日上午,我院法官联合区检察院、舟白派出所相关同志一同前往柴某住所送达人身保护令,并告知柴某严格履行相关义务,如违反上述禁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请文明用语]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官提醒
群众遭遇家庭[请文明用语]时,可以在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在遭受家庭[请文明用语]或者面临家庭[请文明用语]现实危险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最大限度预防和制止家庭[请文明用语]。作者: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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