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20时50分许,重庆交通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三大队执法人员在G65包茂高速公路黔江西收费站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张某某驾驶的渝A**167号小型普通客车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立即开展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驾驶人张某某于2022年3月17日驾驶渝A**96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G65包茂高速公路武隆收费站同样因实施“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款1万元。时隔不足1个月,再次因同样违法行为被查处。原来,张某某始终心存侥幸,认为只要换了一辆车就不容易被发现,休息没多久就向朋友借来私家车再次通过微信群、熟人介绍等方式揽客,往返于酉阳、黔江、彭水、武隆及重庆主城。
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之规定,对驾驶人张某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其涉嫌的其他违法行为移送至公安部门处理。张某某为自己的“小聪明”付出了代价,承诺以后一定深刻汲取教训,遵守法律规定! 重庆交通执法总队提醒严禁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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